去吃火鍋,上臉書打卡就能打九折。先別太高興,你可能已經違法了!
如果你的臉書、部落格,內容是公開的,只要有心,全世界的人都能看得到,這就符合「薦證廣告」的定義。在這個定義下,你在網路上的所有發言、按讚、打卡、推文,都被視為廣告。
曾有一名網友在美妝產品的網路討論區上,分享自己的產品使用心得,說用了保養品之後,大腿瘦了 0.8 公分,然後,就被衛生局約談了,因為衛生局認為他違反前述的「化妝品廣告應事前送審」以及「虛偽誇大」的規定。
在這每個人按下 Enter 後都能發布「公開貼文」的時代,依照衛生局的這種標準,每則公開貼文都可以被認定成廣告,一旦被認定成廣告、而且內容與化妝品有關,即使你沒有收廠商的錢,都可能被約談、甚至被罰。這種規範,是要求大家連「推文」的內容,都要先送給主管機關審查嗎?
還有兩個較有名的案例,也都因為在網路上分享美妝產品使用心得,而遭衛生局約談。他們的文章都不是業配文,而是以經營個人品牌的方式與社群分享自己對產品的評價與看法,即使衛生局最後也認定不是廣告而沒有裁罰,但整個約談過程對部落客的身心折磨,兩人都在之後決定停筆,原本經營得有聲有色的部落格,也跟著關閉。
在部落客的案例中,他沒有收廠商的錢,僅是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,就遭高雄市衛生局約談,當他提出「其他縣市都沒有開罰」的質疑時,衛生局卻回答「那妳搬去台北住」。
針對言論的規範如此不明確,讓行政單位有高度自由心證的空間,幾乎形同「一國兩制」,不只違反法治社會的基礎,更造成網路世界的「寒蟬效應」、傷害了最基本的「言論自由」價值。
這些都是已經存在的問題,只是苦主還沒輪到你而已。在民主社會中,若要針對「言論」進行管制,需有高度的正當性,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將在下週一 (5/25) 舉辦公聽會,重新檢視、討論這些規範,讓台灣的法律能夠與時俱進,別再造成人民不必要的困擾。
(圖片來源:bryansjs,CC Licensed、fashionista、蘋果日報)